基金投资者远程委托申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远程委托申请方式办理基金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远程委托申请,是指甲方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则要求,将填妥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通过乙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邮箱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给乙方业务人员,由乙方业务人员辅助甲方完成以下业务申请的一种方式。

本协议所指基金,包括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设立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条 乙方接受的甲方远程委托申请包括:

1、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修改、撤销交易申请。

2、账户类业务:增开交易账户、增开基金账户、注销交易账户、注销基金账户、除投资者全称、开户证件类型和号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外的其他账户信息变更。

3、乙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业务。

除上述业务类型外,乙方不接受甲方办理其他业务的远程委托申请。

第三条 远程委托申请受理条件

1、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相关基金交易受理日和受理时间内提交远程委托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致电400-158-5050详询各基金的交易受理日和受理时间。

2、甲方办理远程交易类业务前,应已经在乙方开立交易账户,且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状态正常。

3、甲方办理远程认、申购业务申请时,必须确保已将足额资金划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可致电400-158-5050详询各基金的认、申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如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未在交易申请日到账截止时间前收到甲方的认、申购资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申请作无效处理。

4、甲方在办理远程赎回、基金转换、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申请时,必须确保在该交易申请日的交易账户内留有足额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则和相关申请表上注明的要求,准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业务申请表。甲方通过传真、邮件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乙方的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准确、无涂改。

6、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本协议。

第四条 远程委托受理流程

1、甲方在填写业务申请表后,须将签字或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以下合称“申请材料”)通过传真或邮件发送至乙方指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并在发出申请材料后10分钟内及时通过电话(400-158-5050)与乙方指定的业务人员联系,以确认乙方是否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乙方未收到甲方发送的申请材料,或甲方未进行电话确认的,乙方有权不受理甲方的业务申请,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对于乙方提供的可通过互联网填写业务申请表的业务场景,甲方可选择前款填写书面业务申请表的方式,也可以按照乙方系统的操作流程,通过互联网填写业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输入密码方可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后,甲方应按前款要求与乙方进行确认。

3、乙方根据且仅根据甲方本人或授权经办人员发出的业务申请材料受理委托。如甲方尚未在拟交易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乙方在受理甲方交易类申请时将会同时为甲方增开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4、乙方业务人员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核材料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乙方可受理该申请:

(1)申请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乙方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

(2)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无涂改;

(3)申请材料中甲方的签字或印鉴的表面形式与乙方留存的预留签字或印鉴核对一致(如有)。

如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乙方可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本人或授权经办人员。如乙方未能在乙方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材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申请,并不对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签字或印鉴与甲方预留签字或印鉴的表面真实性进行核对(如有),对签字或印鉴是否真实以及该业务申请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凡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签字或印鉴与甲方预留签字或印鉴表面相符,或甲方通过互联网填写并在验证密码后提交业务申请表,则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业务申请,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通过指定传真号码、邮箱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收到的甲方发出的申请材料具有等同于原件的法律效力,若申请材料的原件与乙方通过指定传真号码、邮箱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收到的电子版申请材料不符,则甲乙双方确认,以乙方通过指定传真号码、邮箱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收到的甲方电子版申请材料为准。

7、甲方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记载的接收时间为准。

8、如乙方已受理的甲方远程委托申请,甲方不得撤销。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因不可预见的线路拥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电脑或电话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委托事项的受理和实施,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2、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申请材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受理业务申请的,乙方有权不受理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如业务申请表填写错误,预留的联系方式有误或者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等情形)导致乙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4、甲方应注意自身信息及申请材料的保密,由于甲方疏忽或非乙方原因致使相关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于其他非人为因素、非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6、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等导致的突发事件而影响委托事项的受理和实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确认,双方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完成协议签署,甲方在乙方系统勾选或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效力等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公示于乙方的网站。甲方在本协议修改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即视同甲方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乙方的业务规则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的条款自动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在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甲方撤销通过乙方开立的全部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3)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甲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已清楚知晓使用远程委托申请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2、本协议只约定乙方对甲方远程委托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业务申请能否成功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更新及生效日期: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