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狼50软件服务协议

(适用于天狼50证券分析软件各版本)

甲方: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特指软件购买者(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协议确认

您首次登陆本软件阅读本协议并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您与鼎信汇金达成协议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停止使用天狼50证券分析软件。

同时确认在您购买软件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承诺收益的行为,没有承诺任何与软件使用无关的服务项目。在您购买的过程全程通过公司热线400-886-3311电话联络。

第二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天狼50证券分析软件产品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协议中所提及的如下名词,若非特别说明,则按如下规则定义:

3.1. 软件:特指由甲方研究、开发、运营的“天狼 50”证券分析软件产品;

3.2. 软件账号:指由甲方提供专供用以认证乙方身份登入软件获取软件数据及服务的唯一身份标识字符串;

3.3. 软件密码:由乙方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的用以配合软件账号登入软件系统的口令字符串;

3.4. 软件服务: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软件使用权以及其他甲方提供的用以指导乙方使用软件的培训、教材等信息;

3.5. 软件使用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用以换取软件使用权和软件服务的费用;

3.6. 软件服务期:甲方允许乙方正常使用软件和享受服务的时间,以自然日作为计算单位;

3.7. 开通软件服务:指乙方完成向甲方支付软件使用费后,打开用以控制软件正常使用开关的动作,完成此动作之后乙方方能开始正常使用软件;

第四条 权利义务

4.1 甲方同意年费方式支付天狼50软件服务使用费,期限自乙方软件服务开通之日起,以自然日计算。

4.2 当乙方软件使用费付讫并且完成本协议签署之后,甲方可按照乙方的实际要求完成软件服务的开通。

4.3 本协议签署且软件开通使用后,甲方须向乙方开具全额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真实有效的资料,甲方收到资料后在软件开通一个月内开具相应类型及金额的正规发票。

4.4 乙方开通软件服务后七日内可无条件退换软件,超过该期限不得要求退换软件。

4.5 乙方在实际交易中(包含但不限于:期货、股票、期权等)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4.6 乙方订购甲方的软件数据信息服务的使用地域范围仅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海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

4.7 为了风险控制的需要,甲方有权查看乙方在交易中的交易记录和盈亏等信息,但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对该类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保密方式须遵守本协议第四条内容的约束。

4.8 本公司提供所有内容,仅且只能用于对购买者本人的数据展示,为购买者进行分析提供辅助作用。本软件所有内容的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归属本公司及相关合作公司(机构)。任何超出使用范围及其他用于非正常或非合法途径使用行为,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及损失的权力。

4.9 本软件全部指标和数据及其计算方法在内全部内容,已经申请专利和相应知识产权保护,任何非授权使用本软件内容相关内容及相关知识产权、专利内容的行为,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及损失的权力。

4.10 本软件原则上自开通之日起至有效期结束,期间不能暂停使用期,如遇特殊情况,例如:使用其他账号、使用其他版本等情况,双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依约定在乙方服务期内暂时停止服务的动作,完成此动作之后,乙方将不能使用软件和服务。

4.11 恢复软件服务:指乙方在完成暂停软件服务之后,依约定重新开启软件服务的动作,完成此动作之后,乙方将能继续使用软件和服务。

4.12 本协议所指的全部费用仅包含用于换取软件有效期所支付的费用,与乙方在软件服务期内可能包含的任何服务及附加价值无关。

4.13 在软件服务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所购买软件版本现有功能免费的升级服务,同时甲方保有对各版本软件升级的权力。

4.14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软件著作权和相关知识产权,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或提供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对软件进行反汇编、反编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4.15 乙方负责保护其登录账号和密码的安全,因乙方原因导致账号或密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16 未经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4.17 本协议签署后即默认乙方对软件购买金额及购买有效期天数清晰知晓,无任何疑义。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技术、权利、义务等内容向第三方透露。

5.2 甲方保证本协议中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为其所合法拥有,甲方因履约对乙方所进行的披露并不意味着甲方转让其权利,乙方仅享有软件的使用权。

5.3 甲方同意对本协议、本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在本协议项下所取得一切乙方的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其它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5.4 当甲方依法获得确凿证据时,且将此证据向乙方出示后,甲方有权即刻关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软件功能及相关软件服务的使用权。

5.5 乙方保留依法要求甲方就甲方泄密行为造成的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5.6 上述规定中,如果双方发现对方的泄密行为,须由主张方提供证据,如涉及进一步赔偿,主张方须量化测算损失金额依据并提供相应法律证据。

5.7 本条规定的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永久有效。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行政行为等,致使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 件履行,则本协议终止。

6.2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6.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6.5 甲方全力保障信息数据的优质传输,但因发生不可抗力、政策法规规定、监管机构等政府机关要求、通信链路中断、软件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网络中断、病毒侵害、信息源异常等原因导致信息数据发生遗漏、错误、丢失、延迟、中断等异常情况的,甲方不对此向乙方承担责任。

6.6 甲方尽责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但不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6.7 甲方通过软件向乙方提供财经资讯和授权行情数据,以及通过专有数据分析模型对上述资讯和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和集成的信息。所有信息数据内容,仅供乙方参考使用,不构成乙方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乙方据此操作的,风险自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解除合同

7.1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任一方在通知对方后,都可以解除本协议:

7.2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后三十天仍未纠正,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

7.3 当一方按正常程序停止经营业务、破产、处于付款拖欠、延期偿付、公司重组或倒闭状况,或全部转让利润与债权人、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委派清算人清算其业务或财产,或参与或接受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或行政诉讼程序时。

7.4 当本协议以任何原因终止时,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所有载体中删除与乙方相关的机密信息,并说明删除情况;或者将书面记录归还乙方。

7.5 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须对甲方继续提供服务事宜进行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须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更新本协议有效期及其他条款。补充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8.4 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九条 一般条款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提出的任何弃权、修改或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并经对方签字认可,否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视作已被弃权、修改或更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

9.2 如本协议的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条款被确认无效,则:

a) 双方可以本着诚信原则协商,用一条意思最接近的条款替换该无效条款;

b) 该无效条款不会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时,则其他条款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9.3 合同各方在此声明并保证:

a) 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员拥有明确的授权,其签字对签约方具有约束力;

b) 本协议的执行、递交与履行已经得到全部所需合作方或公司行为的正式授权;并且本合同已对上述方形成了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同时能按其条款执行的义务。

9.4 本协议与附件构成双方间的完整的合同,并将取代之前所有的书面或口头、执行或未执行的讨论、合同或声明。未经双方授权代表再签订正式合同,本协议将不作变化、增删和修改或其它活动。

9.5 甲方及甲方人员在履行本协议时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乙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雇佣或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