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民法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按如下定义:

1.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乙方作出投资决策。

2. 服务账户:指用户在甲方官网或APP注册成功后系统生成的相关电子账户,用于存储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以及使用甲方服务的所需信息等。

3. 服务密码:由乙方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的用以配合服务账户登入服务平台的口令字符串。

4. 软件(如有):特指由甲方研发、运营的,乙方通过购买投资顾问服务获赠的特定版本的天狼50证券分析软件产品;

5. 天狼账号(如有):指由甲方提供专供用以认证乙方身份登入软件获取软件数据及服务的唯一身份标识字符串。

二、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以基于软件工具、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等多种方式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向乙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

(1)向乙方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证券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辅助乙方作出投资决策,引导乙方理性投资;

(3)向乙方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应告知的其他信息;

(4)向乙方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传播证券投资知识。

3. 当乙方付讫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并且完成本协议签署之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4. 甲方禁止性行为::

(1)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接受乙方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3)与乙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向乙方提供绝对化的操作建议,代乙方作出投资决策;

(5)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乙方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6)为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为甲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为甲方特定客户利益损害乙方利益;

(7)泄露乙方相关信息;

(8)甲方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收取投资顾问费;

(9)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费用支付凭证是确认甲乙双方存在服务关系的依据,乙方应妥善保管,如因乙方未妥善保管致使乙方权利主体身份认定发生障碍,造成乙方维权不能或维权延迟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期内,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以辅助乙方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3. 乙方负责保护其服务账户和服务密码的安全,因乙方原因导致账号或密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 乙方应尊重甲方对投资顾问服务内容享有的所有权、版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利。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模仿、复制、传播、转发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6.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本协议,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解除。如甲方已经收取乙方支付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则乙方有责任在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时,一并向甲方提供费用支付凭证、注册的用户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和材料,以配合甲方办理退款手续。如因乙方拒绝提供上述信息和资料,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完成退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标准以甲方官网公示为准。

1. 乙方通过甲方官网自主选购甲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在乙方选定服务期限并确认订单后,应及时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完成订单付款。

2. 乙方通过汇款至甲方对公账户方式付款的,可以选择以下账户之一支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

(1)招商银行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名 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109 0888 7110 501

(2)工商银行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

名 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200 0957 1920 0050 641

(3)建设银行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

名 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100 1079 9000 5301 1605

乙方仅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向甲方支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不得向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的账户支付。

五、免责条款

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协议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应通过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2. 甲方全力保障投资顾问服务信息的优质传输,但因发生不可抗力、政策法规规定、监管机构等政府机关要求、通信链路中断、软件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网络中断、病毒侵害、信息源异常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或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发生遗漏、错误、丢失、延迟、中断等异常情况的,甲方不对此向乙方承担责任。

3. 甲方尽责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投资咨询服务,但不对所提供投资建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性,充分认识到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服务仅供乙方参考使用,不构成乙方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乙方自行用于投资决策的依据,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5. 甲方投资顾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协议以外的服务内容,如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此类情况发生,乙方有向甲方告知的义务;如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6. 甲方对因任何原因免费获赠或无偿使用甲方软件的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且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提供软件服务。

六、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本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在本协议项下所取得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本协议项下之商业秘密系指一方所拥有或持有、不为外界所知、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披露,并由披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及商业信息。

2. 甲方同意对本协议、本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在本协议项下所取得一切乙方的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其它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3. 一方发现对方有泄密行为的,保留依法要求泄密方就其泄密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如涉及进一步赔偿,主张赔偿方须量化测算损失金额依据并提供相应法律证据。

4.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七、协议变更和终止

1. 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2. 如发生甲方工作人员口头或书面承诺的内容超越本协议约定事项的,乙方不应当将此理解为本协议条款的补充或变更,而应当立即通过甲方披露的投诉电话向甲方投诉。

3. 如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或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信息提供商不再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九、协议确认

乙方用其服务账户登录甲方官网勾选阅读并接受本协议,点击“确认”按钮,即表示乙方完成本协议签署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则无法获得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可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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