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许可证编号:ZX0058)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解释

本协议中所提及的名词,若非特别说明,则按如下规则定义:

1.1. “第五军团”服务:指甲方基于天狼50证券分析系统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基金的投资建议;不定期转发基金经理观点;推送独家短评;为基金持有人转发基金公司服务月报等。

1.2.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本协议项下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特指乙方在使用甲方“第五军团”服务时,其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

1.3. 服务账户:指用户注册成功后系统生成的相关电子账户,用于存储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以及使用甲方服务的所需信息等。

1.4. 服务密码:由乙方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的用以配合服务账户登入服务平台的口令字符串。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第五军团”服务,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此项服务,甲方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

2.2 甲方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对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方式进行修改和变更,也可能会对部分免费服务开始收费。前述修改、变更或开始收费前,甲方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你不同意上述修改、变更或付费内容,则应停止使用该服务。

2.3 甲方以基于市场分析数据、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等多种方式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向乙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

(1) 向乙方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乙方作出投资决策,引导乙方理性投资;

(2) 向乙方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应告知的其他信息;

(3) 向乙方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传播证券投资知识。

2.5. 甲方禁止性行为:

(1) 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 接受乙方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3) 与乙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 向乙方提供绝对化的操作建议,代乙方作出投资决策;

(5)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乙方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6) 为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为甲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为甲方特定客户利益损害乙方利益;

(7) 泄露乙方相关信息;

(8) 甲方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收取投资顾问费;

(9) 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持续满足“第五军团”服务开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通过甲方的APP接收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2.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以辅助乙方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3.3. 乙方负责保护其服务帐户和服务密码的安全,因乙方原因导致帐号或密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4. 乙方应尊重甲方对投资顾问服务内容享有的所有权、版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利。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进行模仿、复制、传播、转发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免责条款

4.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协议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应通过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社会性突发事件,如战争、骚乱、罢工、恐怖袭击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如颁布禁令、政府征用等;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2. 甲方尽责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投资咨询服务,但不对所提供投资建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4.3. 甲方全力保障投资顾问服务信息的优质传输,但因发生不可抗力、政策法规规定、监管机构等政府机关要求、通信链路中断、软件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网络中断、病毒侵害、信息源异常等原因导致投资顾问服务或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发生遗漏、错误、丢失、延迟、中断等异常情况的,甲方不对此向乙方承担责任。

4.4. 乙方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性,充分认识到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服务仅供乙方参考使用,不构成乙方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乙方自行用于投资决策的依据,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5. 甲方投资顾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协议以外的服务内容,如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此类情况发生,乙方有向甲方告知的义务;如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本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在本协议项下所取得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本协议项下之商业秘密系指一方所拥有或持有、不为外界所知、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披露,并由披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及商业信息。

5.2. 甲方同意对本协议、本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在本协议项下所取得一切乙方的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其它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5.3. 一方发现对方有泄密行为的,保留依法要求泄密方就其泄密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如涉及进一步赔偿,主张赔偿方须量化测算损失金额依据并提供相应法律证据。

5.4.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变更和解除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本协议中有关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部分的约定。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甲方和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中有关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甲方和乙方亦不再承担本协议中与之关联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2. 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八条 协议确认

乙方用其服务账户登录甲方的APP阅读本协议并点击“确认”按钮,即表示乙方完成本协议签署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则无法获得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可提供的服务。

确认放弃